2024年7月16日,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成都市新津区花源街道兴普大道的xx小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,现场发现该小区有6台电梯正在使用,均无有效特定种类设备检验证明文件。
经进一步调查核实,2023年1月10日,当事人(成都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)与XX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,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。根据该合同第三章第八条:“(一)由受托人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和本社区物业管理服务需要,每年为本小区制订物业管理服务年度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。内容有但不限于:10.电梯、水泵的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等”,当事人负责该小区电梯的运行和维护。
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》第四十条第三款:“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,不得继续使用。”的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》第八十四条:“违反本法规定,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定种类设备,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:(一)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,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,或者国家明令淘汰、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”之规定,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,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62300.00元(人民币:拾陆万贰千叁佰元整)的行政处罚。
特种设施安全关乎人的生命安全,关乎财产安全,关乎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。电梯作为群众出行的日常使用设备,电梯的安全更是关注的重中之重。我局通过该案的查办,有效制止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,更极大保护了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,有效督促了当事人履行主体责任,给辖区内的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敲响了警钟,预防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。